档案馆设施设备
返回列表
档案馆气体消防

档案的保护工作是档案管理的重中之重。档案室内火灾主要是纸制品及电子存储产品引起的固体火灾,属于A类火灾。根据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》GB50140规定A类火灾应选择水型灭火器、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、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。

使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后会对档案资料有一定的污染作用,且难以清洁,不建议使用;而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在灭火也会造成一定的污损作用。卤代烷灭火器根据“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”已被洁净气体灭火器取代,所以档案室的灭火器可选择的手提二氧化碳、手提七氟丙烷等洁净气体灭火器来辅助灭火。

根据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-2014(2018年版)规定:

8.3.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,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:

8.3.9.7 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;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;大、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;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。

8.3.9本条为强制性条文。本条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主

档案室的重要性决定了气体灭火系统是相对适合的消防系统,而通常档案室灭火系统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:烟感温感探测装置、声光警铃报警装置、放气灯指示装置、气体灭火控制器、自动泄压阀、气体灭火装置

要包括高低压二氧化碳、七氟丙烷、三氟甲烷、氮气、IG541、IG55等灭火系统。气体灭火剂不导电、一般不造成二次污染,是扑救电子设备、精密仪器设备、贵重仪器和档案图书等纸质、绢质或磁介质材料信息载体的良好灭火剂。气体灭火系统在密闭的空间里有良好的灭火效果,但系统投资较高,故本规范只要求在一些重要的机房、贵重设备室、珍藏室、档案库内设置。

根据上述规范规定藏有重要资料的档案室,或是资料室都应配气体灭火系统的,气体灭火系统的特点是没毒、不导电、灭火效能高、灭火后不造成二次污染,是扑救重要资料的档案室、精密仪器设备、机房、配电房等重要防护区的自动灭火系统。




7*24小时服务热线

0351-7550993

  • 地址: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江天国际1806室
  • 邮编:030031
  • 电话:13593181217/15034119339
  • 传真:0351-7550993
  • 邮箱:275386884@qq.com

版权所有:太原金盘科技有限公司 备案号: 晋ICP备20006189号-1
技术支持:龙采科技